修订后的中瑞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中国将对瑞典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于2016年6月1日或以后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收,瑞典也将给予中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据了解,在“一带一路”倡议走向纵深发展背景下,中瑞两国于2017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修订协定的附加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议定书》规定,中国将对瑞典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于2016年6月1日或以后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收,瑞典也将给予中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目前《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中瑞双方国内法律程序,于2018年4月4日生效。
德勤中国高级经理嵇峰告诉记者,从事国际运输的瑞典居民和中国居民,可根据《议定书》规定,按程序适用免税待遇。瑞典居民如从事国际运输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可以依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备案后适用免税待遇。在备案之前,应依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居民从瑞典国内取得所得,可依相关程序享受免税待遇,如遇限制,应及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嵇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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